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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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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受到大把钱的律师已经等在那儿了。上面再有人帮忙把案子往交通案件上面靠,那个量刑就可以宽松多了。不过,从此以后,有了一种新的杀人方法,只要用车撞死人,自己说自己当时无意的,都可以想方设法效尤逃避制裁。”

    “那也不见得全是,”任漪蘋接口说:“我在整理档案时,也看到过吉林省在2005年4月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那个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漪蘋说:“在我这台电脑里,我还存储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你们看,”说着,任漪蘋打开了《白色林肯轿车撞人案》。

    臧云芳和林德明仔细看了看这个《白色林肯轿车撞人案》。

    2005年2月1日,付中涛曾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将其卷入车下。在旁观群众举手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付中涛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肖金萍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忠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省高院经审理却认为:

    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进入车底盘而拖带逃逸,不仅是依本人供述,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付忠涛驾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忠涛在肖金萍被撞后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5年4月6日上午8时40分,付中涛在长春封闭刑场被注射,执行了死刑。

    “相比之下,我们市的这个宝马案,真的是徇私枉法,亵渎法律的典型!这样的草菅人命,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林德明愤慨的说。

    “算啦,别提这些不愉快的事了。”任漪蘋宽慰的说,“明天我们一起去黑山散散心。”

    “是啊,这个资料再看下去,心情都被弄坏了,还是出去走走,吸吸干净空气!”臧云芳也附和着。

    一想到明天的郊游,屋子里的气氛马上和缓起来。

    “好,明天上午八点我先来接你,”林德明对臧云芳说。

    “然后再接你。”林德明看着任漪蘋,任漪蘋点点头。

    “说定啦!”林德明开心了,忘记了刚才的烦恼。

    三个年轻人,又恢复了往日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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