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宇听夏天讲完,问营业部主任张经经:“张老,你看?”
张经经客气地说:“夏天说得在理,我看行。”
庄宇舒了一口气,感慨地说:“现在的年轻人,做出的事真让人睡不好觉。”
下午,营业部的吴冬梅来找夏天,说:“大韩投资有限公司的高小姐不断找我,告诉我说存款可以进来了。让我好烦,要请夏经理到她公司看看。”
夏天知道吴冬梅日后一定会是营业部的主要骨干,便说:“你约他们:明天上午我到她公司去,问她有没有时间?另外,按照上次讲的存款可以进来。”
吴冬梅听了夏天的话,像吃了定心丸,到营业部忙她的事情去了。
这时,只听得过道上传了朱赤儿的声音:“我就不信,这么多汽车单证都放在你们的保险柜里,还不算抵押!”
话声刚落,叶佬和朱赤儿鱼贯而过,后面跟着的徐东海转身来到了办公室。
夏天问道:“老徐,出什么事了?”
徐东海有点气愤地说:“老叶也是,说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不是抵押,庄总要增加3000万贷款,不肯签字。庄总、朱总都发火了。其实,汽车的三证都由我们保管起来了,别人拿不走。”
夏天估计叶佬是受了上午自己的讲话的影响,担心日后的责任问题,不肯签字。以夏天的看法来说,叶佬在这件事上是对的。便问道:“安延公司做了多少贷款了?”
徐东海说:“有借有还,现在保持6000万余额,这次想增加3000万元。”
夏天听了心里也是吃惊:这样算来,一个客户的贷款占股本金的五倍,不要说贷款风险,就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也是可以预见到的。便对徐东海说:“一个客户贷那么多,是有点吓人的。”
徐东海不以为然地说:“有东西押在我们这里呀!你看,这安延汽车城公司与宝安岸尾村在我们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时就已经玩得捏泥不洗手,不分你我了!”
徐东海说完,将一份名为的文件递到夏天的办公桌上,以期佐证他说的话,夏天随即将这两页的文件粗略过目,其文如是说:
抵押担保合同书
甲方:深圳宝安县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乙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认真磋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因负责开发建设深圳安延汽车城投入的资金庞大,除乙方自身的资金能力外,乙方尚需以多种融资方式引进其余资金。作为甲方,根据双方所签深工商合字(1993)第a3号合同签订书之第七条之2款中的“为了汽车城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以汽车城的土地对外抵押担保融通资金,加上甲、乙方合共三方负担融资偿还责任之规定(详见合同),甲方同意将权属于自己所有的30栋工业厂房为乙方对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资金或实物之用,并同时交付给乙方上述三十栋厂房的房产证(证号见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产作抵押,属于有偿性质,即乙方以对外抵押融资或实物的实际金额的5%付给甲方担保费,并按每次到位的资金或实物的时间为担保费的结算时间。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产所融通的资金或实物,必须专项用于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专款专用。
四、为抵消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将其汽车城的土地与94年开工兴建的地面建筑、生产线与设备反抵押给甲方。情因汽车城的土地证系由甲方负责办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动权仍在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宝安县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签字)
乙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签字)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
看官!这份合同书表明,早在它之前已签过一份生效合同,主题是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而这份显然不是针对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因为他们签订合同时,该社还没有成立。另一个问题是:岸尾公司敢于用自己的厂房作抵押为安延汽车城公司贷款,一是还有东西抓在自己手上——该村提供的汽车城的土地使用证还没有办下来;二是抵押目的有为本村创收和尽快发展本村合作企业的考虑。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是自愿的。而且,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起始时间,可以追溯到1993年前后。从这几点说开去,若是日后有人说,岸尾公司是上当受骗,才拿了村里的房产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办贷款,那是说不过去的。
话说回当时,夏天看完合同文件,便面带笑意的将合同还给徐东海,说道:“看来,这事我们要搞清楚也难。”他知道徐东海也是赞成给予大额贷款的,便不再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