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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不畏强权,实施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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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天看看日历,是二月二十四日,贵招商(深圳)公司的房产被贵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保护性查封已经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与王显耀单独商量了一下,准备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出查封法律文书,在到期当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实施反查封,把原来抵押的房产重新控制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名下。

    王显耀对夏天的想法很支持,并当即打了一个电话给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答应办好法律文书后会亲自与银行一道到国土局把房产查封住,不怕贵州方面耍横。

    夏天随即叫来任尔为,叫他到中院落实查封令,并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尔为开的车,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法官,迅速往罗湖国土局开去,到了登记处,法官拿出了执行文书,实施查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说:“你们做事真及时,今天零时才解封的房产,九点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说:“你从电脑记录上看得出来,这房产原来就是我们的抵押物,被对方保护性查封。现在他们来不及,我们抢了先手。”

    查封成功后,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长办公室,王显耀非常高兴地接待了他。

    这事传到总行,法律处沈丽霞处长要求湖贝支行为此写一个专题报告,夏天没有理由推脱,还是写了。

    后来,这个案例被市民银行收录在一本书中当作一个成功的清收案例,公开印发。

    人们看到,在这本由罗艺副行长任主编、书名为的书里。写道:

    因主合同被判无效,导致抵押条款无效的成功应对

    案情简介

    贵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系全民企业,1994年10月初,该公司以经营轴承钢等购销业务尚缺流动资金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厦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贝金融服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经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于1994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7日湖贝金融服务社依约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另外的260万元,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贷出。

    合同到期后,贵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归还本息,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多次催要,该公司仍不履行其还款责任。湖贝金融服务社遂于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万元和银行利息应返还原告。”

    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贵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业,法院即是据此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从而也解除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贵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湖贝金融服务社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原来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捷足先登的贵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经济诈骗,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名义实施保护性查封。湖贝支行的信贷人员对此深感自责。1997年2月26日零时,是贵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满之时。这天一上班,湖贝支行信贷人员即与经办法官赶到罗湖国土局,实施反查封,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和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

    案例评析

    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抵押贷款关系中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势必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那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就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查封该财产,并可从中得到清偿,但已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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