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1997年8月日
第二份这样写道:
投标责任书
甲方: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乙方:陈大伟
根据及其他有关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的清收签署责任书,双方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合计贷款本金12000万元;目前欠息合计4762万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6762万元的催收权;乙方承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标的人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甲方承诺在清收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2、乙方获得的该笔贷款催收权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责任书之日起一年时间,在该有效期内按清收进度兑现奖金。
3、根据的规定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该笔贷款本息的奖励比例为:按实际收回并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奖励比例作为实际兑现奖金。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签字)
乙方签字:陈大伟(签字加指模)
鉴证方: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
签订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1、乙方代理甲方对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进行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判决、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乙方代理本案执行,甲方对乙方诉讼及执行代理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2、甲方按乙方签订之规定按乙方实际收回资金的比例,即百分之十支付奖金。
七、乙方律师在办案中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乙方: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国太律师事务所(印)
代表:王显耀代表:陈大伟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于深圳
看了这三份文件,大家可以揣度得出,虽然在委托清收贷款的前期,银行不用花什么费用。但是当官司打下来,进入执行阶段,取得成果时,以收回总金额的10%提取报酬或者叫奖励金付给投标人。这份16762万元标的清收合同,如果全部收回,就有1676万元的报酬。这难道不足以让知情的各方“一应众卿”为之动心吗?
然而,到了第二天上班后,陈作业把夏天叫到他的办公室,对夏天说:“有关内外结合委托招标清收返还奖励金的惠及面,还是越小越好。到时候叫陈大伟开几个存扎,我们和王行长小范围处li完就算了。你没有注意到古行长为了全行员工的福利,用员工的工作保证金集体炒股返还给员工而带着尾巴走吗?人多了思想难统一,什么人都有。”
夏天也是点头应承着。回到办公室后,他在思考:“这是陈行长个人的意见,还是王行长、陈行长共同的意见?从前几天王行长听了我的意见不吱声来看,有可能是他让陈行长出面,跟我点这个事。”
夏天为此陷入了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