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海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总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缴)。经查,存放毒品的别墅,属被告人名下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房产证明、发破案经过、冰毒、海洛因等物证、书证;2、证明人于奇、刘玉达、宋子栋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强、范刚、祁易同供述和辩解;4、海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达一千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明月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协助警方破案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田仁和对秦良玉问道:“被告人秦明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与你收到的起诉书一致吗?”
这份起诉书秦良玉早就烂熟于心,所以她淡淡地回道:“一样!”
这时审判员魏综权宣布,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并宣读了控辩双方应当遵守的规则。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这次换做丁剑锋来发言。秦良玉听了下,见无非还是起诉书上指控的那些罪名和罪行,褚德重在一旁不停地给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解释和量刑上的差别。
公诉意见发表完以后,便是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
韩凤英冲田仁和微笑着轻点了下头,拿着提前准备好的辩护词,站起身。
整个审判庭里此刻都洋溢着韩凤英那带有磁性的女中音,虽说拿着辩护词,但秦良玉发现她并未照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海滨市瀛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秦明月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律师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指控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不得不说,韩凤英不愧是一名在京城名声大噪的刑辩名律师,她从法律和现实角度,将所有公诉词中对秦良玉罪名的指控逐一加以推翻,因法律对于不知情的认定上存有一定的争议,故而其着重将此情节加以阐释。
也就是说,韩凤英在为秦良玉做无罪辩护。
韩凤英的辩护词宣读完毕后,接下来便是控辩双方的辩论阶段。
公诉人有两名,而律师这里只有韩凤英一人,另一个年轻的女孩只是一名负责做庭审记录的。
因为之前已经私底下与马依风交流探讨过秦明月的案情,所以在辩论进入白热化阶段时,韩凤英突然提出申请将案犯李强带入,为秦良玉无罪做更进一步的举证。
得到田仁和的同意后,随着一阵脚镣声响,在外面候审室等候多时的李强,在持枪武警的押送下进入审判庭。
在座的人几乎没人不认识他,李强紧抿着双唇,冷冷地扫视着审判庭里的所有人,在法警的带领下,向证人的位置走去。
当经过秦良玉的身边时,他还是用那种一贯的友好微笑冲秦良玉点点头,算是打了招呼。
待李强在证人席坐定,田仁和依旧是循例先询问李强的姓名等这些繁琐的问题,接下来便由辩护律师韩凤英对李强进行询问。
“李强,2013年2月14日9时许,在海滨市潼关路6号18别墅区9号,被刑警查获的12份毒品是否属秦明月所有?”韩凤英来到李强的桌前,对他进行询问。
“不是秦明月的!”大概是太久没有从自己的嘴里将秦明月的名字说出,为了稳定情绪,李强咬了咬牙,交握的双手指关节被他捏得喀吧作响。
“据秦明月交代,那栋别墅是你赠与她的是吗?”韩凤英接着问道。
“是的。”秦良玉发现李强身上的死气越来越重,她不禁为他伤感。
“那栋别墅都有谁在里面居住?”
“只有我和秦明月。”
“既然这样,刚才你说那些被警方搜到的毒品不是秦明月的,那是谁放在你们别墅里的?”
“那些毒品是我放的,与秦明月无关,她并不知道。”李强双眼毫无焦距地看向前方,一脸平静地回答着韩凤英的每一个提问。
韩凤英满意地看了眼李强,转回身,对田仁和道:“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谢谢!”说完,回到自己的座位。
李强被带下去时,从他身上透出的那种孤寂和苍凉,让秦良玉不由得心痛。她看向李强的视线有些模糊,轻拭了下眼角,发现不知何时竟有泪水滑落。
此时秦良玉才惊觉自己哭了,赶忙稳定了下心神。没想到秦明月对李强竟深爱至此,残留在秦良玉脑海里的记忆竟然深刻到让秦良玉情绪失控。
当李强迈着缓慢的步伐从秦良玉身边经过时,无意间发现秦良玉眼角的泪水,晃了下神,停住脚步,用爱怜的眼神看着秦良玉。
李强只低声对秦良玉说了句:“别怕!别哭!”便被身后的武警轻推了把。
到了候审室的门前,李强回首用复杂的眼神再次看了眼秦良玉,这才拖着沉重的脚镣离开……